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取得未辦保存登記之房屋,仍應申報繳納契稅!

(臺中訊)臺中市政府地方稅務局表示,未向地政機關辦理保存登記之房屋,雖未領有建物所有權狀,仍屬契稅之課徵標的,應於取得所有權時,向房屋所在地之地方稽徵機關申報繳納契稅。
        稅務局進一步說明,納稅義務人於報繳契稅時,除必須由雙方當事人填具契稅申報書及檢附所有權移轉契約書、雙方身分證明文件外,另應再檢附原所有權人之印鑑證明書正本,共同向移轉房屋所在地之稅務局申報。
        該局提醒未辦理保存登記之建物所有權人,因無須向地政機關辦理過戶登記手續,是以,所檢附移轉契約書可以不必貼用印花稅票。但為避免日後發生糾紛,當事人申報繳納契稅後,應將移轉契約書、契稅繳納收據等相關文件妥善保存,以維護自身權益。
        如您對契稅申報相關事項有任何疑義或不明瞭之處,歡迎撥打地方稅務局0800-086969免費服務電話或04-22585000按1接電話客服中心,將有專人提供服務。

  • 市府分類: 財政稅務
  • 最後異動日期: 2019-01-19
  • 發布日期: 2017-03-27
  • 發布單位: 臺中市政府地方稅務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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