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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農業使用之農業用地經法院拍賣,可由權利人或義務人於規定期限內申請不課徵土地增值稅

(臺中訊)臺中市政府地方稅務局豐原分局表示,土地如經法院拍賣,稅捐稽徵機關接獲法院拍定通知,係先按一般用地稅率核算土地增值稅,並發函通知土地原所有權人或拍定人,如符合土地稅法第39條之2第1項農業用地作農業使用不課徵土地增值稅之要件者,應於收到輔導通知函之次日起30日內,檢附鄉鎮市區公所核發之「農業用地作農業使用證明書」提出申請不課徵土地增值稅,逾期則不得申請。
該分局進一步說明,當事人於收到稅捐稽徵稽關通知函後,向鄉鎮市區公所申請核發「農業用地作農業使用證明書」,該核發證明書之期間可扣除。又上述不課徵土地增值稅不得由債權人代位提出申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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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市府分類: 財政稅務
  • 最後異動日期: 2019-01-19
  • 發布日期: 2017-03-17
  • 發布單位: 臺中市政府地方稅務局
  • 點閱次數: 18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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