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都市土地之公共設施保留地移轉,可申請免徵土地增值稅。

(臺中訊) 臺中市政府地方稅務局表示:經都市計畫法編訂之公共設施保留地如符合下列規定,於未徵收前移轉土地依法享有免徵土地增值稅之優惠。
一、 依都市計畫法指定之公共設施保留地。
二、 保留供政府或公共事業機構取得。
三、 取得方式為徵收或區段徵收。
  另位於非都市計畫區之土地,現供道路使用,在未被徵收前移轉,因非依都市計畫法指定之公共設施保留地,無免徵土地增值稅適用。
  如有任何問題,請利用0800-086969免費電話或04-22585000按1接該局電話客服中心,將有專人提供服務。
  • 市府分類: 土地建築,財政稅務
  • 最後異動日期: 2019-01-19
  • 發布日期: 2017-01-23
  • 發布單位: 臺中市政府地方稅務局
  • 點閱次數: 179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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