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增加房屋使用價值之附屬建物,要課徵房屋稅。

(臺中訊)臺中市政府地方稅務局表示,除合法申請使用執照之房屋,應向所在地地方稅稽徵機關申報設立稅籍並繳納房屋稅外,對於無照違章房屋亦需申報課稅。凡附著於土地之各種房屋,及增加該房屋使用價值之建築物,均為房屋稅課徵對象。
該局進一步說明,房屋稅清查時常發現有屋主為有效利用房屋室內外空間,在建物頂樓增建房屋或搭蓋設有頂蓋、圍牆及門窗之建築物,也有為了遮陽防雨而在頂樓搭建屋頂棚架後,再加裝窗戶或以鐵皮圍用者,這類頂樓增建的建物,因都具有頂蓋、樑柱或牆壁,而增加房屋使用價值,應併入房屋面積核課房屋稅。為維護租稅公平及健全稅籍,各地方稅稽徵機關每年均辦理房屋稅稅籍及使用情形清查,如經查獲未依規定辦理申報,因而發生漏稅者,除應補繳稅額外,並按所漏稅額處以2倍以下罰鍰。
該局提醒納稅義務人,房屋所有人應於房屋建造完成之日起30日內檢附有關文件,向房屋所在地地方稅稽徵機關申報房屋現值及使用情形,其有增建、改建者亦同。 如果您有任何問題,可利用0800-086969免費電話或04-22585000按1接電話客服中心,將有專人提供服務。
  • 市府分類: 財政稅務
  • 最後異動日期: 2019-01-19
  • 發布日期: 2017-01-13
  • 發布單位: 臺中市政府地方稅務局
  • 點閱次數: 76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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