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倘執行案款不足清償稅捐債權及勞保費、健保費之欠繳時,應按欠繳金額比例受償

(臺中訊)臺中市政府地方稅務局表示,依稅捐稽徵法第6條第1項規定之稅捐債權與全民健康保險法第39條及104年7月1日勞工保險條例第17條之1規定施行後發生之健保費、勞保費、滯納金,同屬於優先於普通債權受償,倘執行價金不足完全受清償時,依強制執行法第38條規定,應按其債權額數平均分配,因此應按稅捐債權(含國稅及地方稅)及勞健保費之欠繳金額比例受償,且就稅捐受分配總金額依地方稅法通則第7條第1款地方稅優先於國稅之規定,分配地方稅及國稅之受償金額。
稅務局舉例說明:某A公司於B銀行有存款新台幣(以下同)85萬元,該案之執行費用及稅捐稽徵法第6條第2項規定之優先債權及抵押權所擔保之債權合計為5萬元,其餘應分配債權有所得稅60萬元、牌照稅30萬元、健保費60萬元及勞保費50萬元,則各稅費分配金額計算如下:稅捐債權合計受償金額(85-5)X(60+30)/(60+30+60+50)=36萬元,依地方稅法通則第7條第1款之規定,因此牌照稅較所得稅優先受償,故分配30萬元,所得稅受償金額為6 萬元(36-30),另健保費受償金額為(85-5)X60/(60+30+60+50)=24萬元,則勞保費受償金額為(85-5)X50/(60+30+60+50)=20萬元。
該局進一步說明,當執行案款不足清償稅捐債權及勞健保費之欠繳時,應按欠繳金額比例受償,納稅義務人如對稅款受償順序及比例有任何疑問,歡迎撥打該局服務電話(04)2258 5000按1接客服中心或撥0800-086969,將有專人竭誠為您服務。
  • 市府分類: 財政稅務
  • 最後異動日期: 2019-01-19
  • 發布日期: 2016-11-29
  • 發布單位: 臺中市政府地方稅務局
  • 點閱次數: 224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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