按Enter到主內容區
:::
現在位置 首頁 > 公告資訊 > 稅務新聞
  • 友善列印
  • 回上一頁

個人將所有毗鄰房屋打通合併使用,如業經地政主管機關 辦竣建物合併,並向戶政機關申請門牌併編者,即可申請 合併房屋稅籍

(臺中訊)臺中市政府地方稅務局表示,房屋稅籍之編配係
以建號或門牌號碼為準,可獨立使用及移轉之個別房屋認定為1
戶,並編配1個稅籍編號。因此,個人將所有毗鄰房屋打通合併使
用,如業經地政主管機關辦竣建物合併登記,並向戶政機關申請
門牌併編者,即可申請合併房屋稅籍。
該局進一步說明,按「住家用房屋供自住及公益出租人出租使用認定標準」第2條規定,自住房屋需同時符合房屋無出租,並供本人、配偶或直系親屬實際居住使用,且本人、配偶及未成年子女全國合計三戶以內等要件,因此,有民眾為增加自住房屋使用面積,而將毗鄰房屋打通合併使用後,卻未向地政主管機關辦竣建物合併,並向戶政機關申請門牌併編,故仍無法合併房屋稅籍。例如,某甲有房屋4戶,其中1戶自己住,其他3戶分別給3個已成年子女居住,雖符合自住房屋供本人、配偶或直系親屬實際居住要件,惟受限於全國合計3戶的限制,僅有3戶適用自住用稅率,故將其中相鄰2戶合併打通為1戶使用,惟因未向地政主管機關辦竣建物合併,並向戶政機關申請門牌併編,房屋稅籍無法辦
理合併,故仍只有3戶適用。
臺中市政府地方稅務局關心您,有任何疑問,歡迎撥打免費服務電話0800-086969或22585000按1轉客服中心查詢,將有專人竭誠為您服務及解答。
  • 市府分類: 財政稅務,宣導活動,便民服務
  • 最後異動日期: 2019-01-19
  • 發布日期: 2016-11-25
  • 發布單位: 臺中市政府地方稅務局
  • 點閱次數: 1188
至頁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