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稅單一經完成寄存送達程序,即生送達效力

(臺中訊)常有納稅人接到法務部行政執行署所屬各執行分署的執行通知時,才知道自己有稅捐未繳納,且質疑並未收到稅單,為何被移送強制執行?經向稅捐機關查詢原來稅單是以寄存送達的方式寄存於郵局。
稅務局表示依行政程序法規定稅單原則上應送達本人,如未能直接送達本人、或未能交付予有辦別事理能力之同居人、受雇人或應送達處所之接收郵件人員時,還能將稅單寄存送達地之郵政機關以為送達,並以寄存日視為收受送達之日期。故無論本人實際上於何時前往領取,只要稅單一經完成寄存送達程序,即發生送達效力。稅單發生送達效力後,如未於繳納期間內繳清稅款者,每逾二日按滯納數額加徵百分之一滯納金;逾三十日仍未繳納者,將移送強制執行。
稅務局特別籲請納稅義務人多留意門首或信箱,若有郵局郵件寄存送達之通知,請於指定時間內至郵局領取,並依期限繳納稅款,以免稅捐逾期未繳而受罰喔!如您對欠稅執行仍有疑問,請撥打該局服務電話0800-086969或22585000按1接電話客服中心,將有專人為您服務。
  • 市府分類: 財政稅務
  • 最後異動日期: 2019-01-19
  • 發布日期: 2016-11-22
  • 發布單位: 臺中市政府地方稅務局
  • 點閱次數: 49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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