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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法院拍賣取得之土地,免由當事人申報土地增值稅!

(臺中訊)沙鹿區的顏小姐,自法院拍賣取得一塊土地,但不知要不要申報土地增值稅?特別向地方稅務局沙鹿分局詢問。
沙鹿分局表示,經依強制執行法或準用強制執行法或依公正第三人認可及其公開拍賣程序辦法辦理拍賣之土地,由拍賣機關將拍定價額通知主管稽徵機關,依法核課土地增值稅,免由當事人申報,惟仍應依法辦理查欠作業。
該分局進一步說明,法院拍賣案件,稽徵機關會先按一般稅率查定應納土地增值稅,被拍賣土地如符合「自用住宅用地」,或「農地用地作農業使用」者,得由土地所有權人檢附證明文件申請按自用住宅優惠稅率改課土地增值稅;或由義務人或權利人檢附農業用地作農業使用證明書,申請不課徵土地增值稅,但當事人應於收到通知之次日起30日內,向主管稽徵機關提出。
如有任何問題,民眾可利用0800-086969免費電話或沙鹿分局第二股04-26624146分機207,將有專人提供服務。
  • 市府分類: 財政稅務
  • 最後異動日期: 2019-01-19
  • 發布日期: 2016-11-21
  • 發布單位: 臺中市政府地方稅務局
  • 點閱次數: 17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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