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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中訊)臺中市政府地方稅務局表示,原供住家使用的房屋,作為從事網路銷售貨物之營業登記處所,實際交易係在網站交易平台完成者,仍准繼續按住家用稅率課徵房屋稅。惟若該營業登記處所,部分空間設有辦公室、堆置與網路銷售有關之營業貨物,則該部分已不是供住家使用,按房屋稅條例第5條規定,應以實際使用面積,分別按住家用及營業用稅率課徵房屋稅,但營業用面積最低不得少於全部面積六分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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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於從事網路拍賣貨物之商號營業登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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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市府分類: 財政稅務
- 最後異動日期: 2019-01-19
- 發布日期: 2016-11-18
- 發布單位: 臺中市政府地方稅務局
- 點閱次數: 108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