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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益社團自有房屋可免徵房屋稅

(臺中訊)臺中市政府地方稅務局表示,不以營利為目的,
並經政府核准之公益社團自有供辦公使用之房屋,可申請免徵房屋稅。
該局進一步表示,以促進公眾利益為目的之社團(含財團法人及社團法人組織)自有供辦公使用的房屋,包括與該社團辦公有關的會議廳、圖書室、廚房、員工食堂、浴室、廁所、值日室、檔案室、貯藏室、講習室、值夜室、禮堂、文物儲藏室等均可免徵房屋稅。但以特定人員為主要受益對象者,例如:宗親會、同業公會、同鄉會、同學會等使用之房屋,則不能免徵房屋稅。
該局提醒您,符合條件的公益社團,請檢具經核准的證明文件,於減免原因或事實發生日起30日申報辦理減免事宜。民眾如有疑義請撥該局免費服務電話0800-086969詢問,將有專人竭誠為您服務及解答。
  • 市府分類: 財政稅務
  • 最後異動日期: 2019-01-19
  • 發布日期: 2016-11-09
  • 發布單位: 臺中市政府地方稅務局
  • 點閱次數: 107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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