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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屋出租他人使用,房屋稅之稅率應如何課徵呢?

(臺中訊)臺中市政府地方稅務局表示,房屋稅按房屋實際使用情形分別適用不同的稅率。如果房屋出租他人作住家使用,應按非自住住家用(1.5%)稅率課徵房屋稅,若出租作營業或倉庫使用,則應按營業用稅率(3%)課徵房屋稅。
該局進一步說明,依據財政部頒定之「住家用房屋供自住及公益出租人出租使用認定標準」第2條之規定,個人所有之住家用房屋,須同時符合房屋無出租使用,並供本人、配偶及直系親屬實際居住使用,且本人、配偶及未成年子女全國合計3戶以內等3要件,才是屬供自住使用。因此房屋出租他人作住家使用,因有出租之事實且非供本人、配偶及直系親屬實際居住使用,不能適用自住用稅率(1.2%),應適用非自住住家用稅率課徵房屋稅。
民眾如有任何問題,歡迎利用免費服務電話0800-086969或撥打(04)22585000按1轉接電話客服中心,該局將有專人竭誠為您服務,也可上該局網址http://www.tax.taichung.gov.tw查詢相關資料。
  • 市府分類: 財政稅務
  • 最後異動日期: 2019-01-19
  • 發布日期: 2016-10-27
  • 發布單位: 臺中市政府地方稅務局
  • 點閱次數: 43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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