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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辦建物所有權第一次登記之房屋移轉仍應申報契稅

(臺中訊)民眾來電詢問,未辦保存建物移轉需要申報契稅嗎?臺中市政府地方稅務局表示,未辦建物所有權第一次登記之房屋,仍屬建築改良物,於房屋移轉時應向主管稽徵機關申報契稅,惟因係未向地政事務所辦理保存登記之房屋,如產權發生糾紛時,易滋徵納困擾,為保障當事人權益,應由雙方當事人共同申報。
該局進一步表示,依契稅條例第16條規定:納稅義務人應於不動產買賣、承典、交換、贈與及分割契約成立之日起,或因占有而依法申請為所有人之日起30日內,填具契稅申報書表,檢附公定格式契約書及有關文件,向當地主管稽徵機關申報契稅。但未辦建物所有權第一次登記之房屋買賣、交換、贈與、分割,應由雙方當事人共同申報,以免權益受損。
民眾如仍有任何稅務問題,可撥打該局0800-086969免費電話,將有專人竭誠為您服務及解答。
  • 市府分類: 財政稅務
  • 最後異動日期: 2019-01-19
  • 發布日期: 2016-10-24
  • 發布單位: 臺中市政府地方稅務局
  • 點閱次數: 193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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