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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屋拆除後,應於30日內申報註銷稅籍

(臺中訊)臺中市政府地方稅務局表示,有民眾在房屋稅開徵時接獲稅單,才發現早已拆除的房屋乃被徵課房屋稅,或申辦財產清單時,發現已拆除的房屋仍列在名下財產,造成名下財產虛增困擾。為維護自身權益,請民眾務必於房屋拆除完竣之日起30日內,向房屋所在地的地方稅捐稽徵機關辦理註銷房屋稅籍相關事宜。
        地方稅務局進一步表示,如果房屋拆除後逾期申報註銷房屋稅籍,且無法檢附相關拆除證明資料者,僅得自申報日當月份起註銷房屋稅籍,停止課徵房屋稅,不能追溯至民眾主張之房屋拆除日為稅籍註銷日。
        如您對房屋稅相關事項有任何疑問或不明瞭之處,歡迎撥打地方稅務局0800-086969免費電話或04-22585000按1接電話客服中心,將有專人提供服務。

  • 市府分類: 財政稅務
  • 最後異動日期: 2019-01-19
  • 發布日期: 2016-10-20
  • 發布單位: 臺中市政府地方稅務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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