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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中訊)臺中市政府地方稅務局表示: 民眾在購置新屋時,房屋稅的分攤是依據買賣契約記載之立契日為認定分擔之時點,立約日前的房屋稅由賣方負責繳納,之後則由買方負擔。
該局進一步提出說明:房屋買賣移轉所有權在當月15日以前者,房屋稅自當月份起向買受人課徵,在當月16日以後者,自次月份起向買受人課徵。該局於收到買賣房屋之契稅申報案件時,會主動以契約記載之立契日對舊屋主所應負擔之房屋稅提前開徵,以減少納稅義務人對於稅捐核算產生疑問。
民眾對於房屋稅課稅如有任何問題,可以電話洽詢該局0800-086969免付費服務電話或22585000按1轉電話客服中心查詢,將有專人竭誠為您服務及解答。
買賣房屋時,新舊屋主應如何分攤房屋稅
該局進一步提出說明:房屋買賣移轉所有權在當月15日以前者,房屋稅自當月份起向買受人課徵,在當月16日以後者,自次月份起向買受人課徵。該局於收到買賣房屋之契稅申報案件時,會主動以契約記載之立契日對舊屋主所應負擔之房屋稅提前開徵,以減少納稅義務人對於稅捐核算產生疑問。
民眾對於房屋稅課稅如有任何問題,可以電話洽詢該局0800-086969免付費服務電話或22585000按1轉電話客服中心查詢,將有專人竭誠為您服務及解答。
- 市府分類: 財政稅務
- 最後異動日期: 2019-01-19
- 發布日期: 2016-10-12
- 發布單位: 臺中市政府地方稅務局
- 點閱次數: 51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