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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5年9月22日以後申請核准地價稅優惠稅率之案件自106年才適用

(臺中訊)臺中市政府地方稅務局表示,常有民眾因故遲至105年9月22日以後始申請地價稅自用住宅用地優惠稅率,於收到稅務局核發的公函時,才發現核准按優惠稅率課徵地價稅年期為106年。
該局進一步表示,依土地稅法第41條規定,得適用特別稅率之土地,土地所有權人應於每年(期)開徵40日前提出申請,逾期申請者,自申請之次年(期)起適用。因今年地價稅開徵期間為11月1日至11月30日,開徵40日前即為9月22日,為核准當年適用的最後申請日,納稅義務人如係於本年8月31日以後才取得土地所有權或於9月22日之後才提出申請,自次年度(106年)才可適用優惠稅率課徵地價稅。如有任何疑義,歡迎利用免費服務電話洽詢:0800-086969或撥04-22585000轉1客服中心,將有專人為您服務。
  • 市府分類: 財政稅務
  • 最後異動日期: 2019-01-19
  • 發布日期: 2016-10-11
  • 發布單位: 臺中市政府地方稅務局
  • 點閱次數: 43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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