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持憑向地政機關辦理登記之遺產分割協議書應繳納印花稅

(臺中訊)臺中市政府地方稅務局表示,近日接獲民眾詢問遺產分割協議書是否需繳納印花稅?如何計算應繳納金額?

稅務局指出繼承人持遺產分割協議書向地政機關申請所有權登記者,該協議書就分割不動產部分,應按協議成立時價值之1‰,繳納印花稅。另外,如果繼承人是依應繼分繼承遺產或公同共有繼承,因無需書立遺產分割協議書,即可直接向主管機關申請物權登記,不須繳納印花稅。

該局進一步說明不動產價值計算,應以協議書成立時之價值為準,而非按被繼承人死亡時之價值。若遺產中有其他非屬不動產之財產分割部分或未辦保存登記之房屋,因無法向物權登記機關辦理變更登記,則不需繳納印花稅。民眾如對印花稅之徵課有任何疑問,歡迎利用免費服務專線0800-000321或(04225850001接全智慧客服中心,將有專人提供服務及解答。

  • 市府分類: 財政稅務
  • 最後異動日期: 2024-04-12
  • 發布日期: 2024-04-12
  • 發布單位: 臺中市政府地方稅務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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