按Enter到主內容區
:::
現在位置 首頁 > 公告資訊 > 稅務新聞
  • 友善列印
  • 回上一頁

合建分屋,應申報繳納契稅

(臺中訊)臺中市政府地方稅務局表示,土地所有權人提供土地與建商合建房屋,而以地主為起造人名義取得房屋使用執照,即係以土地交換取得房屋所有權,地主應於建造完成並取得使用執照之日起算60日內向房屋所在地之稅捐機關申報交換契稅。
        稅務局進一步說明,申報時須填妥契稅申報書,並檢附使用執照影本及雙方身分證明等相關文件,向當地主管稽徵機關申報繳納契稅,逾期申報者,依法每逾3日將加徵應納稅額1%的怠報金,最高以應納稅額為限,但不得超過新台幣1萬5,000元。
        民眾若有任何疑義或需要進一步的資訊,歡迎利用0800-086969免費電話,或04-22585000按1接電話客服中心,將有專人提供服務。

  • 市府分類: 財政稅務
  • 最後異動日期: 2019-01-19
  • 發布日期: 2016-08-24
  • 發布單位: 臺中市政府地方稅務局
  • 點閱次數: 3653
至頁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