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持分共有土地合併各人之現值有增減者應就增減部分貼花

(臺中訊) 臺中市政府地方稅務局表示,持分共有土地辦理合併後,各共有人持有土地之現值較合併前有所增減,具有讓受不動產性質,其所立憑以向主管機關申請物權登記之協議書,核屬印花稅法第5條第5款規定之課稅範圍,仍應就其土地現值增減部分貼用印花稅票。
該局進一步說明,依印花稅法第5條第5款規定:「典賣、讓受及分割不動產契據:指設定典權及買賣、交換、贈與、分割不動產所立向主管機關申請物權登記之契據,為印花稅之課徵範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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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市府分類: 一般行政
  • 最後異動日期: 2019-01-19
  • 發布日期: 2016-04-25
  • 發布單位: 臺中市政府地方稅務局
  • 點閱次數: 20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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