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債權人查詢債務人財產(或所得)應攜帶什麼證件?

債權人查詢債務人財產(或所得):
一、身分證明文件:(1) 債權人係個人,為個人身分證正、影本。債權人為營利事業組織者,應檢附中央或地方政府核發之核准函,及設立或變更登記表或公司登記事項證明書(得以加註具結之影本代替正本)。債權人為其他組織者,應檢附其主管機關核准成立之證照(得以加註具結之影本代替正本)。(2)外國人或外籍配偶無身分證者,應檢附內政部核發之身分證明文件(查驗後退還,加附影本備查)。
二、執行名義證明文件正、影本。
三、債權人查調債務人課稅資料申請書(簽名或蓋章)。
四、代理人:
除上項一之影本(切結後備查)、二、三項證件外應加附:
(1)授權書或委任書正、影本(須有委任人簽名或蓋章)。
(2)代理人或受任人之身分證正、影本。


註:
A.債權人每查調一位債務人之財產資料收費新臺幣250元。
債權人每申請查調一位債務人之所得資料,應繳納服務費新臺幣250元;申請查調同一位債務人2個以上年度所得資料者,應依每一年度分別收取服務費。
B.前述應備證件正本查驗後退還。(應備證件影印備查)
C.可以加註具結之影本代正本者,其具結得由債權人本人或代理人簽名或蓋章。


  • 市府分類: 一般行政
  • 最後異動日期: 2023-12-04
  • 發布日期: 2016-04-15
  • 發布單位: 臺中市政府地方稅務局
  • 點閱次數: 818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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