按Enter到主內容區
:::
現在位置 首頁 > 公告資訊 > 稅務新聞
  • 友善列印
  • 回上一頁

出租房屋收回,空置未使用記得申報使用情形變更

(臺中訊臺中市政府地方稅務局表示,有民眾詢問房屋出租供營業用的商號搬走了,房屋稅為什麼仍按營業用稅率課徵

稅務局進一步說明,房屋原供營業使用,商號停業或註銷營業登記後,如實際使用情形已變更為住家用或空置未使用,請記得於變更使用後 30日內,向房屋所在地之地方稅稽徵機關申請改按住家用或非住家非營業用稅率課徵房屋稅,以節省負擔。

稅務局補充說明,房屋變更使用,其變更日期在當月15日以前者,當月適用變更後的稅率;如變更日期在當月16日以後者,則自次月起適用變更後的稅率,請民眾把握時效,以免權益受損。

民眾如仍有任何問題,可利用0800-000321免費服務電話或撥打04-225850001接全智慧客服中心,將有專人為您服務。

  • 市府分類: 財政稅務
  • 最後異動日期: 2023-07-18
  • 發布日期: 2023-07-18
  • 發布單位: 臺中市政府地方稅務局‧文心分局第五股
  • 點閱次數: 96
至頁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