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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消費者宣導】退貨已拆封商品要付折損費? 消保官:1狀況不可收費

有民眾透過網路抱怨,前陣子在某網站購買一副耳機,拆封後發現廠商多寄一副,事後卻被告知須回購已開封耳機或支付折損費。台北市消保官表示,若消費者拆封商品是因賣家寄錯衍生的確認行為,賣方不應向買方收取折損費。

若民眾發現廠商寄錯貨品,卻因包裝無法恢復原狀被要求支付折損費,該如何維護自身權益?簡任消保官龔千雅說明,根據《消費者保護法》,消費者收到商品後有7日解約權,若因檢查而拆封商品,仍可在7日內解除合約,賣家應返還消費金額,買方則要回復原狀並返還商品。

龔千雅表示,消費者檢查商品致包裝毀損、滅失或變更而無法回復原狀,買方應按商品毀損、滅失或變更範圍內償還價額,賣家可向買家收取商品減少的價額。

不過,她表示,若消費者基於確認商品內容狀況予以拆封而未使用,是因賣方寄錯商品衍生的確認行為,賣方不應另向消費者收取折損費。

資料來源:https://www.chinatimes.com/realtimenews/20230528002435-260405?chdtv

  • 市府分類: 法律權益,宣導活動,生活資訊
  • 最後異動日期: 2023-06-01
  • 發布日期: 2023-06-01
  • 發布單位: 臺中市政府地方稅務局‧政風室
  • 點閱次數: 1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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