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中市政府地方稅務局表示,依房屋稅條例第5條及住家用房屋供自住及公益出租人出租使用認定標準第2條規定,個人所有之住家用房屋,同時符合下列3要件者,可按自住使用之房屋稅率(1.2%)課徵房屋稅:
1.房屋無出租使用。
2.供本人、配偶或直系親屬實際居住使用。
3.本人、配偶及未成年子女全國合計3戶以內。
該局進一步說明,民眾購買的房屋如供自住使用,在申報契稅時,可於契稅申報書第19欄勾選「申請」按自住房屋稅率課徵房屋稅,並續填契稅申報書附聯中房屋取得後之使用情形,房屋過戶完成並經稽徵機關審核符合上述條件後,即可開始適用自住房屋稅率,以減輕房屋稅負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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