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中訊)陳小姐因欠繳使用牌照稅,收到法務部行政執行署臺中分署的執行通知,除需繳納本稅,還加徵10%滯納金,她向地方稅務局表示欠繳的本稅願意繳納,但滯納金是否可以不要繳納呢?
臺中市政府地方稅務局說明,繳款書經合法送達後,逾期未繳納之稅捐,每逾3日加徵1%的滯納金,超過30天仍未繳納,稅捐稽徵機關即依法移請行政執行分署強制執行,民眾不僅須繳納原來的本稅,還要加徵應納稅額10%的滯納金。
該局提醒民眾,收到各稅繳款書務必在期限內繳納,即可避免因逾期加徵滯納金之負擔,還會被移送強制執行,造成自己不必要的困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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