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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移轉現值申報欲申請改按自用住宅用地稅率課徵,可於繳納期間屆滿前補申請

(臺中訊) 民眾來電詢問辦理土地移轉現值申報,未註明要用自用住宅用地稅率,在收到繳款書後,是否仍可申請改按自用住宅用地稅率課徵?

      臺中市政府地方稅務局表示,為保障納稅人權益,土地稅法第34條之1第1項規定,土地所有權人申請按自用住宅用地稅率課徵土地增值稅,未於土地現值申報書註明者,仍可於繳納期間屆滿前,向稅捐機關補申請。

      該局進一步表示,所有權人出售土地,申請享用自用住宅用地稅率,如經核准,係就移轉土地漲價總數額徵收10%土地增值稅,倘未申請,則視漲幅按稅率20%至40%徵收,兩者應納稅額差距頗多。所以若移轉土地符合土地稅法第34條之實體要件,可於繳款期間屆滿前補提申請,節省稅捐。

      民眾如有任何疑問,歡迎利用免費服務電話0800-000321或撥打(04)22585000按1接全智慧客服中心,該局將有專人竭誠為您服務,也可上該局網站(網址http://www.tax.taichung.gov.tw)查詢相關資料。

  • 市府分類: 財政稅務
  • 最後異動日期: 2023-01-17
  • 發布日期: 2023-01-17
  • 發布單位: 臺中市政府地方稅務局
  • 點閱次數: 1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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