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中訊】昨日有民眾來電詢問:以智慧型手機或平板電腦作為創業,因無需要固定營業場所,且以自家房屋登記為公司地址,房屋稅課徵稅率為何?
台中市政府地方稅務局表示,營利事業負責人利用行動裝置創業,只要符合「未僱用員工」、「房屋未作辦公使用或存放與營業活動相關的設備及物品」、「營業活動均以行動裝置完成」及「公司稅籍登記在本人、配偶或直系親屬所有的住家用房屋」,就可以申請按住家用稅率課徵房屋稅。
地方稅務局進一步說明,民眾如為室內設計創業者,實際以平板電腦等裝置完成工作,按原來的規定,房屋至少六分之一將會被改按營業用稅率課徵,如符合上述要件者,則可申請按住家用稅率課徵房屋稅。
民眾如對房屋稅課徵有任何疑問,歡迎多加利用該局免費服務電話0800-000321或22585000按1轉全智慧客服中心,將有專人竭誠為您服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