按Enter到主內容區
:::
現在位置 首頁 > 公告資訊 > 稅務新聞
  • 友善列印
  • 回上一頁

行動裝置創業者,符合特定條件,房屋稅得適用住家用稅率

【台中訊】昨日有民眾來電詢問:以智慧型手機或平板電腦作為創業,因無需要固定營業場所,且以自家房屋登記為公司地址,房屋稅課徵稅率為何?

  台中市政府地方稅務局表示,營利事業負責人利用行動裝置創業,只要符合「未僱用員工」、「房屋未作辦公使用或存放與營業活動相關的設備及物品」、「營業活動均以行動裝置完成」及「公司稅籍登記在本人、配偶或直系親屬所有的住家用房屋」,就可以申請按住家用稅率課徵房屋稅。

  地方稅務局進一步說明,民眾如為室內設計創業者,實際以平板電腦等裝置完成工作,按原來的規定,房屋至少六分之一將會被改按營業用稅率課徵,如符合上述要件者,則可申請按住家用稅率課徵房屋稅。

      民眾如對房屋稅課徵有任何疑問,歡迎多加利用該局免費服務電話0800-000321225850001轉全智慧客服中心,將有專人竭誠為您服務。

  • 市府分類: 財政稅務
  • 最後異動日期: 2023-01-03
  • 發布日期: 2023-01-03
  • 發布單位: 臺中市政府地方稅務局
  • 點閱次數: 859
至頁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