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中訊)臺中市政府地方稅務局表示,有民眾反映財產清單上還列有已拆除之房屋,經查原來是該房屋屬免稅房屋,一直沒有收到房屋稅繳款書,致忽略要申報註銷房屋稅籍。
該局說明,依房屋稅條例規定,不管應稅或免稅房屋,只要房屋拆除,納稅義務人均應於拆除完成之日起30日內,向地方稅稽徵機關辦理註銷房屋稅籍,經派員查證屬實後,即自拆除當月起註銷房屋稅籍並停止課徵房屋稅,若未於規定期限內提出申請,又無法提供主管機關核發的拆除執照、地政機關核發的滅失證明或其他可資證明拆除日期之資料,僅能自申報日當月份起註銷房屋稅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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