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欠稅強制執行不以稅捐稽徵機關禁止財產處分的財產為限

    (臺中訊)臺中市政府地方稅務局表示,納稅義務人欠繳應納稅捐經移送強制執行,行政執行機關得就欠稅人之各類存款、所得及財產強制執行。該局指出,納稅義務人欠繳應納稅捐,稅捐稽徵機關為保全租稅債權,依據稅捐稽徵法第24條第1項規定,得就納稅義務人相當於應繳稅捐數額之車輛或不動產等財產,通知有關機關禁止財產處分登記。

    該局說明,納稅義務人之應納稅捐於繳納期間屆滿30日後仍未繳納,稅捐稽徵機關將依法移送行政執行機關強制執行,並得就納稅義務人的所得及財產,選取易於執行且符合比例原則,優先執行,不以稅捐稽徵機關禁止處分的財產為限。

    該局提醒,納稅義務人收到稅捐稽徵機關核發之繳款書後,倘對應繳稅額無疑義,應於所定之繳納期限繳清,以免逾期未繳而遭移送執行,以致財產被禁止處分,影響自身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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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市府分類: 財政稅務
  • 最後異動日期: 2022-12-14
  • 發布日期: 2022-12-15
  • 發布單位: 臺中市政府地方稅務局‧東勢分局
  • 點閱次數: 1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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