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車輛借他人使用未稅行駛仍以車主為處罰對象!

    (臺中訊)臺中市政府地方稅務局表示,近日接獲民眾表示,車輛長期借朋友使用,一時忘了繳納使用牌照稅,近日因違規被警察當場查獲,已違反使用牌照稅法規定,須處罰鍰,民眾詢問可否以朋友為處罰對象?

    稅務局表示,車輛違反使用牌照稅法規定,未稅行駛公共道路,原則上以車輛所有人為處罰對象,除非有車主不明之情形,才會改罰使用人。

該局進一步說明,依使用牌照稅法第28條規定,逾期未繳納使用牌照稅之車輛,滯納期滿後使用(含行駛及停放)公共道路遭查獲,除應補稅外,還要處以應納稅額1倍以下之罰鍰。因此該局籲請車輛所有人,應如期繳納使用牌照稅,以免受罰。

    如果民眾尚有疑義或任何稅務問題可利用該局0800-000321免費電話或04-225850001接電話客服中心,將有專人提供服務。

  • 市府分類: 財政稅務
  • 最後異動日期: 2022-12-09
  • 發布日期: 2022-12-09
  • 發布單位: 臺中市政府地方稅務局
  • 點閱次數: 43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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