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中訊)聖誕節將至,許多學校舉辦耶誕晚會等臨時性文康活動,是否應課徵娛樂稅?
稅務局表示,依娛樂稅法第2條規定,電影、演唱會及舞會等均屬娛樂稅課徵範圍,學生團體若於校內舉辦活動且有售票或收取費用者,應於舉辦前向轄屬稅捐稽徵機關辦理登記及娛樂稅徵免手續。
該局進一步說明,學校核准設立之學生團體,雖有售票或收取費用,但經學校同意以校內員生為對象舉辦之演唱會及舞會等臨時性文康活動,並經學校證明其全部收入作為該學生團體之用者,得比照娛樂稅法第4條規定免徵娛樂稅。
該局提醒學生團體若符合上述免稅要件時,除於活動前辦理登記,另應於活動結束後規定期限內,檢附學校出具全部收入作為該學生團體之用的證明文件,申請免徵娛樂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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