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中訊) 臺中市政府地方稅務局表示,使用公共道路之交通工具,無論公用、私用或軍用,除依照其他有關法律規定,領用證照並繳納規費外,交通工具所有人或使用人應向所在地主管稽徵請領使用牌照,並繳納使用牌照稅。
該局說明,前項使用牌照得以交通管理機關核發之號牌替代,是以,目前使用交通管理機關核發之號牌,不再另行核發使用牌照。提醒交通工具所有人或使用人,交通工具使用前務必先請領使用牌照並繳納使用牌照稅,以免使用公共道路被查獲,而遭地方稅稽徵機關補稅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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