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中訊)臺中市政府地方稅務局表示,常接獲民眾來電詢問使用牌照稅與燃料使用費相關問題,兩者經常被民眾混淆,究竟有何差別呢?
稅務局說明,「使用牌照稅」是對於使用公共道路交通工具課稅,屬於地方各縣市政府稅捐,主管機關為各縣市稅捐稽徵機關,徵收期間為每年4月(營業用車輛則為每年4月及10月);「燃料使用費」則是屬於規費,主管機關為交通部公路監理機關,收費期間為每年7月份。
該局進一步說明,使用牌照稅徵收的目的在支應地方財政需求,而燃料使用費則基於使用者付費原則,收入作為公路養護、修建與安全管理,二者性質、徵收目的、時間及徵收機關均不同。因此,繳納車輛各項稅費時,應留意所繳的是「使用牌照稅」或「燃料使用費」,避免因混淆而讓權益受損。
民眾如對燃料使用費有任何疑問,可向車籍所在地監理機關查詢;如對使用牌照稅相關事項有任何疑問或不明瞭之處,歡迎撥打(04)22585000按1轉全智慧客服中心或免費服務電話0800-000321,將有專人為您解說服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