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使用牌照稅處罰新規定,當年度滯納期滿後欠稅未繳納可處罰,請民眾多加留意!

       (臺中訊) 臺中市政府地方稅務局表示,財政部於111622日發布新令,核釋逾期未完納使用牌照稅罰鍰計算之規定,針對逾期未完稅的車輛,在滯納期滿後至所屬年期當年度1231日之期間使用(含行駛及停放)公共水陸道路被查獲者,每次按欠繳稅額處0.3倍罰鍰,各年度欠繳稅額累計裁處以0.9倍為限。

稅務局舉例說明,劉小姐自用小客車每年應於430日前繳納稅額11,230元,如該車輛111年使用牌照稅未於規定期限內繳納,於11171日滯納期滿後使用公共水陸道路經查獲者,依上述新頒釋令之規定,除應繳納111年使用牌照稅外,應處以11111日至同年71日期間未徵起應納稅額5,599元之0.3倍計1,679元之罰鍰,不另加徵滯納金。

該局提醒車主,針對當年度逾期未完納之車輛於滯納期滿後使用公共道路者,一經查獲即予處罰,相較於111622日以前處罰規定當年欠稅當年查獲不罰,處罰時間提前,若尚有未繳納之使用牌照稅者,應儘速繳納,以免受罰。

如您對使用牌照稅相關事項有任何疑問,歡迎撥打該局免費服務電話0800-00032104-225850001接全智慧客服中心,將有專人提供服務。

  • 市府分類: 財政稅務
  • 最後異動日期: 2022-10-27
  • 發布日期: 2022-10-27
  • 發布單位: 臺中市政府地方稅務局
  • 點閱次數: 17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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