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中訊) 臺中市政府地方稅務局表示,財政部於111年6月22日發布新令,核釋逾期未完納使用牌照稅罰鍰計算之規定,針對逾期未完稅的車輛,在滯納期滿後至所屬年期當年度12月31日之期間使用(含行駛及停放)公共水陸道路被查獲者,每次按欠繳稅額處0.3倍罰鍰,各年度欠繳稅額累計裁處以0.9倍為限。
稅務局舉例說明,劉小姐自用小客車每年應於4月30日前繳納稅額11,230元,如該車輛111年使用牌照稅未於規定期限內繳納,於111年7月1日滯納期滿後使用公共水陸道路經查獲者,依上述新頒釋令之規定,除應繳納111年使用牌照稅外,應處以111年1月1日至同年7月1日期間未徵起應納稅額5,599元之0.3倍計1,679元之罰鍰,不另加徵滯納金。
該局提醒車主,針對當年度逾期未完納之車輛於滯納期滿後使用公共道路者,一經查獲即予處罰,相較於111年6月22日以前處罰規定當年欠稅當年查獲不罰,處罰時間提前,若尚有未繳納之使用牌照稅者,應儘速繳納,以免受罰。
如您對使用牌照稅相關事項有任何疑問,歡迎撥打該局免費服務電話0800-000321或04-22585000按1接全智慧客服中心,將有專人提供服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