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中訊) 臺中市政府地方稅務局表示,民眾王小姐來電詢問其名下車輛已核准免徵使用牌照稅,被查獲車輛之號牌移掛於未領號牌之車輛使用,為何還收到使用牌照稅補稅及罰鍰繳款書。
該局說明,交通工具使用牌照有轉賣、移用者,處以應納稅額2倍之罰鍰,核准免徵使用牌照稅車輛之號牌,移掛於未領號牌之車輛使用公共水陸道路經查獲者,即已違反規定應予處罰;另新購未領牌照之交通工具,使用公共水陸道路經查獲者,除責令補稅外,並處以應納稅額1倍之罰鍰,是以,新購未領號牌之車輛,移掛免徵使用牌照稅車輛之號牌使用公共水陸道路經查獲者,亦已違反規定,應予補稅處罰。
該局進一步說明,如果您的愛車已核准免徵使用牌照稅,車輛之號牌請勿轉賣或移用,以免使用公共道路被查獲,而遭地方稅稽徵機關補稅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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