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中訊)臺中市政府地方稅務局表示,領有中華民國臺灣地區居留證之外籍人士,所有供二親等身心障礙使用之車輛,如居留證地址與該身心障礙者戶籍相同,可向車籍所在地稽徵機關申請免徵使用牌照稅。
稅務局進一步說明,依使用牌照稅法第7條第8項規定,因身心障礙情況,致無駕駛執照者,其本人、配偶或同一戶籍二親等以內親屬所有,供該身心障礙者使用之車輛,得申請免徵使用牌照稅,每一身心障礙者以一輛為限;如車主為外籍人士,雖無持有本國身分證件,但為身障者之配偶或二親等親屬,有接送身心障礙者事實,且其所持之中華民國臺灣地區居留證之地址與身障者戶籍地址相同者,亦得申請免徵使用牌照稅。
稅務局提醒,為符合租稅公平,此類案件核准後,該局將會定期查核是否仍符合免徵使用牌照稅條件,若未符合前揭規定將依法取消免稅並補徵使用牌照稅,請民眾留意。如想進一步了解相關規定,歡迎撥打免付費電話0800-000321或04-22585000按1接全智慧客服中心洽詢,將有專人竭誠為您服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