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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對稅捐或罰鍰處分不服,應以公司名義申請復查

(臺中訊)臺中市政府地方稅務局表示,受理復查案件時,常發現公司以負責人個人名義申請復查,致不符法定當事人資格,影響其行政救濟權益。

稅務局說明,公司為法人,具有法律上獨立人格,與為其代表人(負責人)之自然人,係個別權利義務主體。故以公司為受處分人所核課之稅捐或罰鍰,其負責人並非納稅義務人,如有不服,應以公司名義申請復查,倘以負責人個人名義申請,即屬當事人不適格。因此,該局特別提醒,申請復查時,除了注意法定申請期限外,亦須留心注意當事人資格規定,以免影響行政救濟權益。

民眾如有其他稅務問題,亦可利用該局免付費服務電話0800-000321或(04)225850001接全智慧客服中心,將有專人提供服務。

  • 市府分類: 財政稅務
  • 最後異動日期: 2022-08-26
  • 發布日期: 2022-08-26
  • 發布單位: 臺中市政府地方稅務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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