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電動車申領臨時牌照或試車牌照,亦得免徵使用牌照稅

       

(臺中訊)臺中市政府地方稅務局表示,民眾購買完全以電能為動力之電動車輛,且車籍地址登記於臺中市,無需由民眾申請,地方稅務局會主動核免使用牌照稅至114年12月31日止,如電動車申請臨時牌照或試車牌照,依財政部函釋亦得免徵使用牌照稅,且由稅務局主動核免。

該局進一步說明,為降低移動汙染源,共同打造綠能環保的清淨家園,民眾以完全以電能為動力之電動車輛,依道路交通安全規則第18條規定申領臨時牌照,或依無人載具科技創新實驗計畫牌照核發辦法第3條第1項規定申領試驗牌照者,無需申請即由稅務局主動免徵使用牌照稅。

民眾如有使用牌照稅相關問題,歡迎撥打該局免費服務電話0800-000321或(04)2258-5000轉1,將有專人為您解說服務。

  • 市府分類: 財政稅務
  • 最後異動日期: 2022-08-18
  • 發布日期: 2022-08-18
  • 發布單位: 臺中市政府地方稅務局
  • 點閱次數: 24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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