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註銷牌照之車輛使用公共道路經查獲者仍會收到使用牌照稅繳款書

    (臺中訊) 臺中市政府地方稅務局表示,日前民眾吳先生來電詢問其名下車輛,已註銷牌照,為何還收到使用牌照稅補稅及罰鍰繳款書。

    該局說明,報停、繳銷或註銷牌照之交通工具使用公共水陸道路經查獲者,除責令補稅外,處以應納稅額二倍以下之罰鍰。已註銷牌照之交通工具,使用牌照稅僅課徵至註銷前1日,註銷牌照當日起即停徵使用牌照稅。

    該局進一步說明,如果您的愛車逾期未驗車經監理機關註銷牌照,使用牌照稅只繳納至註銷前1日,嗣後使用公共道路被查獲,依規定仍須補徵使用牌照稅並處以罰鍰。

    如有任何問題,可撥打0800-000321免付費電話,或04-225850001接全智慧客服中心,將有專人為您服務。

  • 市府分類: 財政稅務
  • 最後異動日期: 2022-07-20
  • 發布日期: 2022-07-20
  • 發布單位: 臺中市政府地方稅務局‧東勢分局第三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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