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中訊) 臺中市政府地方稅務局表示,日前民眾吳先生來電詢問其名下車輛,已註銷牌照,為何還收到使用牌照稅補稅及罰鍰繳款書。
該局說明,報停、繳銷或註銷牌照之交通工具使用公共水陸道路經查獲者,除責令補稅外,處以應納稅額二倍以下之罰鍰。已註銷牌照之交通工具,使用牌照稅僅課徵至註銷前1日,註銷牌照當日起即停徵使用牌照稅。
該局進一步說明,如果您的愛車逾期未驗車經監理機關註銷牌照,使用牌照稅只繳納至註銷前1日,嗣後使用公共道路被查獲,依規定仍須補徵使用牌照稅並處以罰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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