按Enter到主內容區
:::
現在位置 首頁 > 公告資訊 > 稅務新聞
  • 友善列印
  • 回上一頁

欠稅經移送執行需多負擔執行必要費用

     (臺中訊)臺中市政府地方稅務局表示,依強制執行法第28條第1項規定:「強制執行之費用,以必要部分為限,由債務人負擔,並應與強制執行之債權同時收取」。是納稅義務人應納稅捐,逾繳納期限30日仍未繳納,經移送法務部行政執行署各分署強制執行,除要繳清欠稅外,尚需負擔執行必要費用。

     稅務局進一步指出,執行必要費用,包括函送公文書所花費的郵資費用、扣押收取金融機構存款所收取的手續費、拍賣不動產所產生的指界費、鑑價費、測量費及查調資料所生一切行政費用等。稅務局特別提醒納稅義務人,收到稅單請如期繳納稅款,以免逾滯納期滿被移送執行。倘收到執行分署寄發的傳繳通知書,亦請於通知期限內至超商(金額3萬元以內)或執行分署繳納,以免徒增後續執行必要費用負擔。

     如有任何問題,可撥打0800-000321免付費電話,或04-225850001接全智慧客服中心洽詢,將有專人為您服務。

  • 市府分類: 財政稅務
  • 最後異動日期: 2021-10-05
  • 發布日期: 2021-10-05
  • 發布單位: 臺中市政府地方稅務局
  • 點閱次數: 204
至頁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