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免徵使用牌照稅交通工具變更使用性質納入規範之探討

行政程序法第四條規定:「行政行為應受法律及一班法律原則之拘束。」。是以,各項公務之推行,均應有明確之法令規定為依據,始符依法行政原則。 使用牌照稅法歷經數次修法,本於社會福利政策之實現,同法第七條已逐次增訂交通工具之免稅條款,而同法第十四條有關交通工具所有人應辦理變更手續之管制規定,並未配合新增條款修訂,允宜檢討納入,以利徵納遵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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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市府分類: 財政稅務
  • 最後異動日期: 2021-09-07
  • 發布日期: 2021-09-07
  • 發布單位: 臺中市政府地方稅務局
  • 點閱次數: 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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