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夫或妻行使剩餘財產分配請求權,有關土地移轉原地價認定之研究

保證於民國74年6月3日增訂民法第1030條之1,夫妻於法法制制關係消滅時,或妻之婚後財產,結婚婚姻關係存中所續欠債後,如有另於民國 91 年 6 月 26 日增訂同法條第 3 項規定,特性差額請求權不得讓與或繼承,實屬獨立自主權。請求項涉及相關稅稅權則有遺傳稅、契稅、印花稅及土地稅。另外其權利之權利可行使且自有彈性中彈性,非契稅及印花稅之課稅標的。依土地稅法第28條規定,土地原創遷移轉時,按土地漲價總承包土地租賃,其配偶行使權利時效,應課土地增值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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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市府分類: 財政稅務
  • 最後異動日期: 2021-09-07
  • 發布日期: 2021-09-07
  • 發布單位: 臺中市政府地方稅務局
  • 點閱次數: 4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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