娛樂稅法第11條給予代徵人獎勵金之立法用意,雖在於鼓勵代徵人依法並如期繳納代徵稅款,惟在實務上,該項獎勵條款除增加代收公庫及稽徵機關經收、經稽之複雜性,影響行政效率外,亦侵蝕地方政府可支配財源,在其他稅目及稽徵體制上無類此獎勵規定下,基於行政效率、租稅公平及激勵實益,該項激勵因子是否有存在價值,仍有商榷餘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