按Enter到主內容區
:::
現在位置 首頁 > 公告資訊 > 主動公開資訊 > 研究報告及出國報告 > 研究報告
  • 友善列印
  • 回上一頁

稅捐稽徵法第6條第2項修正後,計算債務人應納稅額適用時點之研究

稅捐之徵收,優先於各項債權受償的範圍,除土地增值稅之外,自今年1月12日起擴及至房屋稅及地價稅(稅捐稽徵法第六條修正條文適用疑義討論會決議)。依96年01月10日總統令修正公布稅捐稽徵法第6條:稅捐之徵收,優先於普通債權。土地增值稅、地價稅、房屋稅之徵收,優先於一切債權及抵押權 。經法院或行政執行署執行拍賣或交債權人承受之土地,執行法院或行政執行署應於拍定或受5日內,將拍定或承受價額通知當地主管機關,依法核課土地增值稅、地價稅、房屋稅,並由執行法院或行政執行署代為扣繳。但在計算債務人因法院拍賣應納稅額時究竟以法院核發不動產權利移轉證書之日或以法院拍定日其為計算基礎,於實務上多有爭議並無所適從。

檔案下載(或附件)

  • 市府分類: 財政稅務
  • 最後異動日期: 2021-09-07
  • 發布日期: 2021-09-07
  • 發布單位: 臺中市政府地方稅務局
  • 點閱次數: 44
至頁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