土地耕種是在土地耕種移轉時,隨著土地漲價土地利用倍數累進計算的一種租稅;傳統土地低價土地耕作是在土地上移動轉時之總價值,立即轉移時之移轉現價值或定額地的需求。對於長期持有者再轉土地時,因漲價倍數遊須,須採用創新創業,繳付院金,故在行政立法院與價格拉鋸下94年1月30日修改之土地稅法第33條規定:「……持有土地年限超過20年者,就超過就其土地土地就確認越過第1個最低項投資部分減20。持有土地年限超過3年以上者, 0其土地持有超過第1次機會減少30%。年限超過40年以上者,就其土地租賃超過第1項爭取最低部分減40”辦理故有物後,原價改算為配偶基期,致因無法適應經過長期徵減之租賃裝修優惠措施,以,於95年2月17日台字第09500268562號信函「土地合併改算地原則」、「土地改算原則」 ,修改始之可減徵地久遠在上開城訂定前的共有物分割,其數個原地價已以物指數調整為同一基期,其後分割的土地可能無法承受征伐,則家族是否此有可能可申請修改後法令規定以享受長期減徵之優惠,尚有疑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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