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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售繼承取得的土地,不適用重劃後第1次移轉減徵亦不得扣除重劃費用及工程受益費

  (臺中訊)近日民眾收到稅單詢問為何他申報移轉重劃後的土地,土地增值稅卻沒有減徵40%及扣除重劃費用呢?

  臺中市政府地方稅務局表示,依土地稅法第39條第4項規定,經重劃的土地,於重劃後第1次移轉時,其土地增值稅可以減徵40%。但是經查該民眾所有土地是重劃後才繼承的,繼承原因發生在重劃區土地分配結果公告確定日之後,繼承人辦妥繼承登記屬於第1次移轉,而本次出售已是第2次移轉,非屬重劃後之第1次移轉,自無土地稅法第39條第4項土地增值稅減徵40%規定之適用,亦不得扣除被繼承人名義之重劃費用。

  另外提醒,繼承的土地再移轉時,被繼承人繳納之工程受益費,因該工程受益費並非繼承人於持有土地期間所繳納,亦不得依土地稅法第31條第1項第2款規定自申報移轉現值中減除。

  納稅義務人如仍有疑問,可撥打該局服務電話(04225850001接電話客服中心或0800-000321將有專人為您服務。

  • 市府分類: 財政稅務
  • 最後異動日期: 2021-06-07
  • 發布日期: 2021-06-07
  • 發布單位: 臺中市政府地方稅務局
  • 點閱次數: 3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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