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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增值稅現值申報經撤銷或註銷後,修改契約之立約日期再申報者,須另貼印花稅票

     (臺中訊)臺中市政府地方稅務局表示,民眾辦理土地移轉,於辦理土地增值稅現值申報經撤銷或註銷後,修改原土地所有權移轉契約之立約日期辦理申報者,應另貼印花稅票。

     稅務局說明,依印花稅法規定,應納印花稅之憑證,於書立後交付或使用時,應貼足印花稅票;已貼印花稅票之憑證,因事實變更而修改原憑證繼續使用,其變更部分,如須加貼印花稅票時,仍應補足之。故民眾辦理土地增值稅現值申報時,土地所有權移轉契約已依法貼足印花稅票後,其經撤銷或註銷申報案件後,修改原土地所有權移轉契約之立約日期,因係屬雙方立約人另一次意思表示一致,所訂定之另一個新契約,即應另行貼用印花稅票。如有任何疑義,歡迎利用免費服務電話洽詢:0800-000321或撥04-225850001客服中心,將有專人為您服務。

  • 市府分類: 財政稅務
  • 最後異動日期: 2021-05-13
  • 發布日期: 2021-05-13
  • 發布單位: 臺中市政府地方稅務局
  • 點閱次數: 37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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