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逾期繳納稅捐須加徵滯納金,辦理自動轉帳免煩惱

      (臺中訊)臺中市政府地方稅務局表示,納稅義務人若逾期繳納稅款,每逾2日加徵1%滯納金,最高按滯納稅額加徵15%,超過30日仍未繳納者,將移送執行機關強制執行。

      該局進一步說明,稅捐繳納截止日如逢星期六、星期日,限繳日期則會順延至第1個工作天,惟今(110)年度開徵之房屋稅繳納截止日為110531日(星期一),無順延限繳日之適用,故房屋稅61日起繳納皆屬逾期,但因稅法規定每逾2日始加徵1%滯納金,所以61日、62日仍免徵滯納金,自63日起加徵1%滯納金。除此之外,已逾繳納期限之稅款亦無法就近在超商繳納。民眾如果擔心工作繁忙忘記繳納稅款,可以至地方稅稽徵機關辦理自動轉帳,只要帳戶有足夠存款,稅務局會在繳納截止日當日才扣款,不僅免除奔波的辛勞,也可以避免因逾期繳稅而加徵滯納金。

      納稅義務人如仍有疑問,可撥打該局服務電話(04225850001接電話客服中心或0800-000321將有專人為您服務。

  • 市府分類: 財政稅務
  • 最後異動日期: 2021-05-03
  • 發布日期: 2021-05-03
  • 發布單位: 臺中市政府地方稅務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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