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持法院判決書辦理不動產移轉登記免貼花,而持調解筆錄或調解委員會之調解書應貼花

  (臺中訊)臺中市政府地方稅務局表示,設定典權及買賣、交換、贈與、分割不動產所立向主管機關申請物權登記之契據,為印花稅法規定之課徵範圍;而以非納稅憑證代替應納稅憑證使用者,仍應按其性質所屬類目貼用印花稅票。

      稅務局指出,納稅義務人持法院判決及判決確定證明書辦理不動產移轉登記,尚不具契約性質,非印花稅法規定之課徵範圍;至法院作成之調解筆錄或公所調解委員會調解書,係基於雙方當事人達成協議而書立,應屬具有契約性質之憑據,如經當事人持憑向主管機關辦理物權登記,應依法貼用印花稅票。如有任何疑義,歡迎利用免費服務電話洽詢:0800-000321或撥04-225850001客服中心,將有專人為您服務。

  • 市府分類: 財政稅務
  • 最後異動日期: 2021-01-08
  • 發布日期: 2021-01-08
  • 發布單位: 臺中市政府地方稅務局
  • 點閱次數: 46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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