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供身心障礙者使用之免稅車輛,請注意證明所載日期並重新鑑定,以免逾期恢復課稅。

(臺中訊)臺中市政府地方稅務局表示,供身心障礙者使用之車輛,如已申請免徵使用牌照稅,持有人務必留意身心障礙證明所載有效期限前重新辦理鑑定,並取得新的身心障礙證明,所使用之車輛才能繼續免徵使用牌照稅。

    稅務局進一步表示,專供身心障礙者使用之車輛,依使用牌照稅法第7條第1項第8款規定可申請免徵使用牌照稅,但身心障礙證明載有重新鑑定日期者,應在重新鑑定日期前至社會局或區公所領取重新鑑定表格後至醫院辦理重行鑑定手續,並取得新的證明,若逾期未重新辦理鑑定,即不符合免稅要件,將自後續鑑定日之次日起恢復課徵使用牌照稅。

    如對使用牌照稅相關事項有任何疑問或不明瞭之處,歡迎撥打0800-000321免費電話或04-225850001接電話客服中心,將有專人提供服務。

  • 市府分類: 財政稅務
  • 最後異動日期: 2020-12-25
  • 發布日期: 2020-12-25
  • 發布單位: 臺中市政府地方稅務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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