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中訊)臺中市政府地方稅務局表示,供身心障礙者使用之車輛,如已申請免徵使用牌照稅,持有人務必留意身心障礙證明所載有效期限前重新辦理鑑定,並取得新的身心障礙證明,所使用之車輛才能繼續免徵使用牌照稅。
稅務局進一步表示,專供身心障礙者使用之車輛,依使用牌照稅法第7條第1項第8款規定可申請免徵使用牌照稅,但身心障礙證明載有重新鑑定日期者,應在重新鑑定日期前至社會局或區公所領取重新鑑定表格後至醫院辦理重行鑑定手續,並取得新的證明,若逾期未重新辦理鑑定,即不符合免稅要件,將自後續鑑定日之次日起恢復課徵使用牌照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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