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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價稅納稅義務人之基準日為每年8月31日

    (臺中訊)臺中市政府地方稅務局表示,地價稅是每年徵收一次,以831日為納稅義務基準日,即在8 31日土地登記簿上登載的土地所有權人,就是當年度全年的地價稅納稅義務人。

      該局進一步表示,實務上常發生納稅義務人於78月間立契將土地移轉他人,於831日後才至地政機關完成土地移轉登記,則當年度地價稅納稅義務人仍以原所有權人為課徵對象,收到稅單時仍須繳納,若逾繳納期限未繳納,除被追繳本稅外,會再被加徵滯納金。如有任何疑義,歡迎利用免費服務電話洽詢:0800-000321或撥04-225850001客服中心,將有專人為您服務。

  • 市府分類: 財政稅務
  • 最後異動日期: 2020-10-20
  • 發布日期: 2020-10-20
  • 發布單位: 臺中市政府地方稅務局
  • 點閱次數: 2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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