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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會福利機構受領政府發放低收入戶及身心障礙者補助所書立收據免納印花稅

(臺中訊)近日有長照中心詢問,接受政府機關補助款所書立之收據應如何繳納印花稅?

    臺中市政府地方稅務局表示,社會福利機構受領政府發放低收入戶、身心障礙者入住該機構日間照顧及住宿式照顧費用補助款,不論補助額度多寡,均屬賑濟性質,依據印花稅法第6條第9款規定,該補助款所立收據,免繳納印花稅。至於社福機構收取照顧費用屬身心障礙者自付額部分所開立之收據憑證,尚無免稅規定之適用,仍應依法繳納印花稅。

    民眾若有任何疑義或需要進一步的資訊,歡迎利用0800-000321免費電話或04-225850001接電話客服中心,將有專人提供服務。

  • 市府分類: 財政稅務
  • 最後異動日期: 2020-10-07
  • 發布日期: 2020-10-07
  • 發布單位: 臺中市政府地方稅務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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